更新时间:2023-08-21
目前大陆人在台湾工作受限制比较多,目前主要的方式一是陆配居留4年以上可以申请工作,二是专业人士受邀来台讲学或研究和投资人士来台考察办公一般期限最长一年,再有就是在大陆和台湾都有分支的跨国企业的内部调动,这种形式相对比较宽松,家属子女可以一同来台湾居住,上学。
其他包括大陆赴台湾就学的学生毕业后都暂时无法留台工作,不过也许会限制会渐渐宽松的。不过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其实很多台湾企业不喜欢雇佣外国人(大陆人)。
关于大陆人赴台活动、工作的问题,规定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俗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第10条、第11条以及第17条之一中。
其中第10条是大陆人在台“活动”的规定;第11条是有关台湾人怎么在台湾雇佣大陆人工作;第17条之一是说具备哪些条件的大陆人可以获得工作许可。既然是说要在台湾工作,我们先看第11条。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1条:
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工作,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经许可受雇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大陆地区人民,其受雇期间不得逾一年,并
不得转换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关厂丶歇业或其他特殊事故,致雇用关系
无法继续时,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得转换雇主及工作。
大陆地区人民因前项但书情形转换雇主及工作时,其转换後之受雇期间,
与原受雇期间并计。
雇主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应先以合理劳动条
件在台湾地区办理公开招募,并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才登记,无法
满足其需要时,始得就该不足人数提出申请。但应於招募时,将招募内容
全文通知其事业单位之工会或劳工,并於大陆地区人民预定工作场所公告
之。
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时,其劳动契约应以定期契约为之。
第一项许可及其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
行政院核定之。
依国际协定开放服务业项目所衍生雇用需求,及跨国企业丶在台营业达一
定规模之台湾地区企业,得经主管机关许可,雇用大陆地区人民,不受前
六项及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之限制;其许可丶管理丶企业营业规模丶雇用
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会同有关机关拟订,
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从第11条来看,大陆人似乎是可以在台湾取得工作许可的,只是台湾的雇主要向主管机关申请。但是该条的第六项(注意,台湾法律条文的“项”跟“款”正好跟大陆的相反)规定说许可及办理办法须要由「劳委会」会同有关机关拟订。而从1992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颁行到现在为止,这个许可办法一直没有制订出来,意味着通过11条来获得在台湾的工作许可断无可能。
那我们来再看看第17条之一怎么规定的。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之一:
经依前条第一项丶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或长期居
留者,居留期间得在台湾地区工作。
再看第17条怎么规定。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
第一项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经
许可入境後,得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
第三项 经依第一项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
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第四项 内政部得基於政治丶经济丶社会丶教育丶科技或文化之考量,专案许可大
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申请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
类别及数额,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项规定的是「依亲居留」,意味着是要么嫁给台湾新郎要么娶个台湾媳妇,反正就是要获得大陆配偶的资格(俗称“陆配”),才能获得工作许可。第三项虽说是“长期居留”但严格来说也属于依亲居留,但是它要求的是在成为陆配的基础上,再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长期居留并在台湾工作了。第四项比较特殊,采取的是“专案许可”制,说是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因素而允许申请在台居留。第四项会连结到《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这个办法由有对“专案许可”的条件作详细的介绍,政治的话大概要领导什么活动的,经济呢要有突出贡献,社会因素包含很多(亲情有关),科技的话要求产业领导者或大科学家,文化因素的话大概要诺贝尔文学奖之类的吧。以上只是一些不准确的表述,详细内容大家可以直接翻《办法》去看。
最后看第10条。这一条严格来说并不是有关在台“工作”的规定,但是因为11条没有用,17条之一的要求又比较严苛。所以第10条的规定,算是以“活动”的形式开了“工作”的变通(大陆人在台工作在湾湾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大陆人是可以通过这个条文所衍生的办法来台湾工作的。第10条是这么规定的:
《两岸人民关系》第10条:
大陆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
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前二项许可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根据该条的第三款,产生了三个允许大陆人来台活动的办法,分别是:《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陸地区人民申请來台服务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规定了两类人可以来台活动,分别是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以及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的大陆地区人民。其第12条规定了可以停留台湾的期间,根据不同的类别,最长停留期间从1个月到6年不等。只是该办法的第22条又规定,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在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那么工作算不是营利活动呢?严格来说,工作就算不是营利活动,也是与许可目的不符的。因此,根据这个办法赴台工作,恐怕不是很理想。(可逗留时间短,限制多)
再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两类人可以赴台从事商务活动,分别是:一、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二、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根据该办法第16条的规定,按不同商务活动的内容可允许在台停留1个月至3个月不等。恐怕是来台出差一下可以考虑吧。
最后看《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陸地区人民申请來台服务许可办法》。这个办法允许跨国企业调遣大陆雇员到台湾工作,但对于“跨国企业”的限制就规定在该办法的第3条,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比方,全世界资产达二十亿美元以上)才能向台湾调遣员工。能够被调动的人,必须是担任跨国企业的负责人、经理人或从事专门性、技术性服务,且任职满一年。而可允许的逗留期间,一次不能超过三年,每次延期也不能超过三年。在台服务期间是被允许工作报酬的。
综合这三个办法来看,《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陸地区人民申请來台服务许可办法》是比较好实现在台“工作”的目标的,只是因为话题敏感被命名为“活动”而不是“工作”。至于《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以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恐怕会因为限制过严而失去旨趣了。
最快就是找个在台湾有分公司的公司,然后静静的等待被外派到台湾的机会··你就可以去台湾了
女朋友是台湾人,所以我也在搜集相关信息,也期待政策的更新和宽松。
先说结论:
目前大陆人去台湾工作有三种途径:
1.跨国公司指派去台湾分公司
2.与台湾人结婚
3.移民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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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台湾官方目前并未开放大陆地区人民赴台工作。台湾陆委会还曾经专门澄清过「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专业交流,与来台工作无关」。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
其一就是跨国公司内部调动至台湾分公司。当然这里的「跨国公司」定义标准也并不低:
「跨国企业」係指在2个以上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进行有效之控制及统筹决策,以从事跨越国界生产经营行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国外,且在台湾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经济实体:
1.申请前1年于全世界资产达20亿美元以上。
2.经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企业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
3.国内员工数目达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专科以上学校学历。
4.国内年营业收入淨额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
5.区域年营业收入淨额达新台币15亿元以上。
6.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同意者。
而且在调动之前需要在该跨国公司的台湾之外的据点工作满一年以上,经内部调令才能赴台。(不能自己辞掉工作,然后去台湾分公司再就业)
然后就是与台湾人结婚了。只要合法「依亲居留」(结完婚办好登记就可以申请),就可以直接在台湾工作。(@张晗 有提到「大陆配偶居留4年以上可以申请工作」,但最近政策有放宽,不用居留4年以上)
最后就是移民他国- -!。其他外籍人士在台湾工作所受限制相对宽松。大陆人如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且旅居大陆地区以外国家4年以上,就比照外国人规定申请工作许可。外国人从事专门技术性工作,有相关学历或工作经验要求。
外国人受聘僱从事专门性技术性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定取得证书或执业资格者。
(2.) 相关系所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相关系所之学士学位而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3.) 服务跨国企业满1年以上经指派来我国任职者。
(4.) 经专业训练,或自力学习,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而有创见及特殊表现者。
外籍人士申请工作许可最长3年,期满可延期,延期次数不限。
以上。
(期待有更新......)
参考
1
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專業交流,與來臺工作無關2
關懷大陸配偶專區﹣修法沿革3
外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許可FAQ台湾人一般都很随和,他们工作努力,更喜欢面对面的会议而不是其他形式的交流。守时对台湾人来说非常重要,在台湾,耐心、谦逊、友善和尊重他人也是非常受重视的,他们不鼓励大声和炫耀的行为。
与商业伙伴建立关系并招待他们对台湾人来说也很重要。了解如何招待商务客人将大大增加您在商务谈判和交易中取得成功的机会。
在与台湾雇员谈判雇佣合同和录取通知书的条款时,记住以下几点可能会有所帮助:
在台湾,个人合同并不常见,但正变得越来越普遍。虽然不是必需的,但我们强烈建议执行雇佣合同;最好的做法是用当地语言签订一份强有力的书面合同,其中详细说明员工的薪酬、福利和解雇要求的条款。
台湾的大部分雇佣法都包含在劳工标准法(LSA)中。任何拥有超过30人员工的公司必须具有在当地劳动部门注册的书面工作规则。
在台湾,总工资通常包括基本工资加上任何固定津贴,例如膳食津贴。每月最高可提供餐补新台币2,4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台湾,节日期间奖励员工是常见的传统。一般来说,超过90%的公司为员工提供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的节日奖金。每个节日的平均现金奖励在新台币500元至新台币5,000元之间,视节日、行业和公司规模而定。
台湾的每周工作时间通常是40小时,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
正常工作日加班前两小时,加班费为工资率的133%。加班后两个小时,加班费为工资率的166%。如果加班是在休息日或国定假日,则有额外的规定和费用。
在台湾,所有员工都有权享受带薪年假,这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来确定的。
· 如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少于2年,则每12个月为该雇主连续服务 8 天。
· 如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达2年或以上但少于5年,则为每12个月为该雇主连续服务12天。
· 如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达5年或以上,则为每12个月为该雇主连续服务16天。
员工有权享受普通病假每年30天,按半薪支付。此外,如果员工住院,他/她有权享受长达一年的无薪病假。连续两年的病假总数不得超过一年。
女性雇员有权在分娩前后享受总共八周的产假。
· 如果雇员的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她有权在产假期间获得全额工资。
· 如果她的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她有权获得半薪。
男性雇员在其孩子的母亲分娩时有权享受五天的带薪陪产假。
《国民健康保险法》要求所有雇主参加并参与,以确保为所有员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
请注意,因公出差到台湾以外地区的员工必须投保旅行保险,其中包括行李、旅行取消、疏散、医疗遣返和紧急旅行费用的全球保险。如果员工需要旅行,他/她应该购买旅行保险并通过标准费用报销流程要求报销费用。
常见的员工福利包括:
· 离职服务福利
· 人寿、意外和商务旅行保险
· 住房补贴
· 节日奖金等
每月最高可提供餐补新台币2,4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津贴主要提供给外派人员和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并包含在税收中。大多数跨国公司提供这些增强的福利来吸引和留住本地人才。
如遇以下情况,雇主可以解雇员工,且必须通知雇员并支付遣散费。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谎报事实,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家人或同事施暴,劳动者连续三天缺勤等更严重的情况,则不需要通知和遣散费。
· 雇主正在关闭企业或所有权已转移。
· 雇主因强制原因暂停营业超过一个月。
· 雇主的业务性质发生改变,需要减少员工人数,并且没有合适的职位空缺给多余的员工。
· 该员工被确认无能力完成分配给他或她的工作。
雇员有权在通知期内每周最多两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以寻找新工作。雇主也可以选择付款来代替通知期。如果雇主或雇员需要发出遣散通知,则适用以下通知期限:
· 对于服务超过三个月但不到一年的员工,提前 10 天通知。
· 对于服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员工,提前 20 天通知。
· 对于服务超过三年的员工,提前 30 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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